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就业[2005]633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3]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以及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
  第四条  省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或贴息。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是使用省引导资金的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  其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需地县财政性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由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省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六条  对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有关批复文件和要求,商省财政厅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列入省引导资金计划。
  第七条  省引导资金安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是:
  1.申报部门根据省引导资金使用方向以及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已经审批、核准、备案需要补助、贴息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的项目名单和资金意见,列入省引导资金计划。
  第八条  申请省引导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1. 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
  3.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4.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5.资金申请理由;
  6.附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单。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省引导资金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省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地县属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市(州、地)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报部门和承担单位要按季度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并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所在市(州、地)下一年度申请省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省引导资金补助、贴息项目,由申报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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