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贵  州   省    交   通   厅

 黔发改建设[2O06]599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公路局,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交通局:
  为加强对我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黔发改交通[2006]287号文件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更好地指导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印发的《贵州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黔发改交通【2006】287号),针对纳入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五年千亿元建设工程”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改造项目,结合我省实际,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和资质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由项目业主按照《贵州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部【2001】22号文件发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对未按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或勘察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勘察、设计文件应附相应资质证书;扉页及有关图、表等的签字、盖章应齐全;工程概、预算文件编制和审核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加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
  二、技术标准要求:
  (一)通乡(镇)公路建设标准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O03)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文件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二)通乡(镇)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老路及原有桥涵,尽量少拆迁房屋和公用事业管线,避免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并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原有桥涵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为充分利用以节约投资,可本着安全、经济、适用、有利于环保的原则,经过技术鉴定,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或四类以上的危桥,应采取加固措施或重建,加固或重建的桥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但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且短期内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三)通乡(镇)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1-2OO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1、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3、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如切除视距平台增加工程量较大,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4、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
  5、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三、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线路部分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特大桥、大桥采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O36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办法》进行编制。
   (二)通乡(镇)公路应严格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起止点、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设计。与批复不一致的内容,项目业主应写出专题报告报设计审批部门,建设方案改变的应重新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汇总册(包括总说明、汇总图表,总概(预)算)。
   (四)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总说明书和分篇说明,其中总说明书应包含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应含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路线起止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河流、垭口、城镇及工程概况等内容),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测设合同等附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有必要的方案比较,路线平萌图必须配有地形。改建公路总说明书还应包括原有公路的等级、历史和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的简要说明,并说明利用和废弃原有公路的情况。对原有桥梁等重要构造物应进行技术鉴定或荷载试验,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利用(含加固、加宽)或重建。
  (五)特大桥、大桥初步设计文件应有概述,说明流域及河段特征,桥位处自然、地理概况及地质、水文情况,通航要求,桥位比选和路线协调情况,水文计算及孔径确定,桥型方案比选的论证以及防护工程、抗震措施、施工方案等内容,并绘制地理位置图,水系分布示意图,特大、大、中桥表,主要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桥型布置图,桥型布置比较方案图等。
   (六)工程概(预)算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交通部交工发[1992]65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有关费率取费标准按省交通厅黔交计(1996)196号文《关于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县级以下公路施工企业计取。老路改造线路部分人工费按7.92元/工日计取,大桥(含结构工艺复杂的中桥)、特大桥按16.07元/工日计取。老路改造线路部分勘察设计费参照省公路局黔路发[2003]194号文《关于调整公路改建和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取,大桥、特大桥勘察设计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取。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并计入工程总投资。
   (七)根据国家要求,国家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因此,按照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里程,通乡(镇)公路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工程直接费用不得少于4O万元/公里。
  (八)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在10%以内(含10%)的,项目业主应落实相应的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承诺函。
    四、审批程序要求
    (一)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设计文件报送套数为三套,两套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一套审查后由项目业主收回),一套报省交通厅。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内容不符合编制要求、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不予安排审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二)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部门应尽快安排专家审查,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咨询意见。设计文件需要补充完善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应在审查后1O天内提交补充完善后的设计资料一式两份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设计进行批复。
    (三)属省公路局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审批程序可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程序执行。
    (四)项目业主及有关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报相关部门审批。

版权所有©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         黔ICP备12000588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564号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号7楼     邮政编码:550003     E-mail:fw@gpaec.com.cn

电话:0851-86570660、86573051     传真:0851-8657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