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
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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