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圆满完成全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列入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6]1360号)、《关于下达2007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计划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7]38号)中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
三、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建筑物四周2米以内的场地已平整,由本项目施工所造成的障碍物已清除;
5、工程质量经项目业主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
6、工程预、决算和财务账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以县为单位);
7、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为:
1、验收申请。由项目业主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提交竣工申请报告,竣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2、组织验收。由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建设、环保、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参加,对辖区内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移交工程清册和交工验收文件,核实竣工项目准备移交给使用单位的所有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评价、对工程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竣工验收审定报告。
3、验收审定。县(市、区)对辖区内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验收后,向市(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审定报告,市(州、地)发改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从组织、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由市(州、地)发改部门牵头,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
4、验收抽查。各市(州、地)完成辖区内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定工作后,应将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上报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地)验收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情况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