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7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和服务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需要,在主要专业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名称为: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展分支机构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五条分支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协助本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在本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分支机构依托现有工程咨询单位会员或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不另增设机构和编制。
第七条设立分支结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家发起单位作为依托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
2、一般由本协会理事单位或5家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本协会理事会也可以决定直接设置专业委员会;
3、能够代表一定的专业领域,有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4、符合本协会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第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或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发出邀请,依托单位同意,提请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本协会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协会秘书长具体负责。本协会秘书长可以在《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分支机构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分支机构主任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理事兼任,经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分支机构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推荐,报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决定;分支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自行决定,报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与贵州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主任可采用轮职制。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按照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的部署和要求,从事专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承担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授权和安排的以下工作:
(一)参与研究起草工程咨询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工程咨询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咨询服务质量提升。
(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相关学术研究,参与工程咨询行业发展与改革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研究,以及有关专项调查研究、交流讨论活动。
(四)协助处理本行业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五)选派专家参加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评优、评价、评审、评选工作。
(六)协助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七)参与组织编写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专业课教材,举办继续教育专业课补充性培训。
(八)协助发展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会员,推荐本行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九)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需要分支机构开展的临时性工作或活动,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及时与分支机构进行沟通,明确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应将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授权和安排的工作事项交由其他组织运营,不得擅自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擅自承接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待遇以及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分支机构组织完成的工作,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按照一事一付的方式支付专项经费;分支机构选派专家参加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审、评选工作和调研活动,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报销差旅费、食宿费和专家(劳务)费。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不得以承接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工作任务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费用。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制订新一年工作计划,报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通过会议、专业杂志、官方网站等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向分支机构传达行业有关政策信息。分支机构应积极接收并反馈信息,参加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相关会议,掌握行业动态,反映行业舆情。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部署或总结工作,听取分支机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分支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及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不遵守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长期未开展活动,或三年未完成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交办任务的;
(四)违法违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需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注销须经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通过,并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完撤销或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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